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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梁法民初字第03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黄XX诉秦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X,秦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梁法民初字第03172号原告黄XX,女,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廖家琴,重庆市开县浦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XX,男,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诉被告秦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黄XX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翠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