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梁法民初字第03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黄XX诉秦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X,秦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梁法民初字第03172号原告黄XX,女,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廖家琴,重庆市开县浦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XX,男,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诉被告秦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黄XX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翠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