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法民初字第046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荣法民初字第04609号原告:唐某某,男,汉族,1969年5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赖贵成,系重庆市荣昌县吴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李某甲,女,汉族,1976年12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汉族,1953年10月20日生,一般代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赖贵成,被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原告唐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订婚后即同居生活,6月29日补办结婚登记。���同居至结婚后,被告总是挖空心思攫取原告所挣钱款,污蔑辱骂原告,视原告父母为累赘。最不能令原告接受的是,被告坚持不和原告生育小孩,令原告和父母甚为伤心,原被告夫妻关系已经完全破裂。原被告因为生活琐事多次发生争吵打架,并闹至多次离婚,因被告要求太高,即主张“你给5万元,我就同意离婚”而未达成离婚协议。故原告诉请法院判决离婚。被告李某甲辩称:原告诉状所述不实,被告没有辱骂原告,如果原告能够给被告治疗疾病的费用,被告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订婚后即同居生活,6月29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10月21日,被告经荣昌县中医院超声诊断为:1、动脉导管未闭可能;2、肺动脉增宽;3、肺动脉高压;4、左房、右房、右室增大;5、室间隔与左室后壁同向运动;6、肺动脉瓣关闭不全���中度);7、三尖瓣关闭不全(中度);8、二尖瓣关闭不全(轻度)。双方未育有子女。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诊断报告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生活需要男女双方共同努力维护,被告身体状况需要原告给予更多的关心和爱护。只要原被告双方互谅互让,共同经营好家庭生活,双方是有和好可能的,且原告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唐某某的本次离婚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不提出缓缴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代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