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二初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朱仕洋与郭守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之二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仕洋,郭守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二初字第00571号原告:朱仕洋,男,1965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郭守来,男,1978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仕洋诉被告郭守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仕洋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仕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0元,由原告朱仕洋承担。审判员 李恩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 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