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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4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汕头市宝宝妇幼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与吴佳鑫、秦钰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头市宝宝妇幼用品实业有限公司,吴佳鑫,秦钰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480号原告:汕头市宝宝妇幼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张应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钢城、岑青青,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佳鑫,男,汉族,1988年7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被告:秦钰婷,女,汉族,1988年7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委托代理人:李胜平,广东海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头市宝宝妇幼用品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佳鑫、秦钰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汕头市宝宝妇幼用品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宝宝妇幼用品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92元减半收取7846元,由原告汕头市宝宝妇幼用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一凡代理审判员  杨斯淼人民陪审员  李星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樊文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