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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磁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韩某某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磁刑初字第132号公诉机关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某,女,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北省磁县,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磁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9月11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磁县人民检察院以冀磁检刑诉(2013)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即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某某以1990年计划生育对其罚款多为由,于2012年9月份,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被接回来以后,以继续上访为由向磁县黄沙镇北黄沙村支部书记赵海舰索要现金500元。2013年3月份,被告人韩某某又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被劝回后以继续上访为由向磁县黄沙镇北黄沙村支部书记赵海舰索要现金2000元。2013年5月份,被告人韩某某再次到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以继续上访为由索要现金2000元,该钱由磁县黄沙镇北黄沙村支部书记赵海舰支出。2013年7月份,被告人韩某某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以继续上访为由敲诈现金1000元,该钱由磁县黄沙镇北黄沙村支部书记赵海舰支出。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害人赵海舰的陈述,证人李某某、张某某、暴某某、孙某某、刘某某、范某某、叶某某的证言,收到条、控告状,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以及治安管理总队训诫书,磁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2013年度信访工作考核问责办法、黄沙镇信访稳定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以及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计划生育罚款多为借口,采取上访要挟手段,对受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受害人被迫交出钱财,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鉴于被告人韩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赔,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违法所得5500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已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1日起至2013年12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培娥代理审判员  刘利芹人民陪审员  胡 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尚海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