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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日开民一初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单宝见与崔恩明、崔久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宝见,崔恩明,崔久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日开民一初字第952号原告:单宝见。被告:崔恩明。被告:崔久祥,成年。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济南路7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宝见与被告崔恩明、崔久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单宝见以尚未治疗终结为由,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宝见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宝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单宝见负担。审 判 长  刘春明人民陪审员  王庆才人民陪审员  李 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安紫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