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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望民初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2013)望民初字第1661号胡度林与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度林,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湖南裕田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熊吉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望民初字第1661号原告胡度林,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谭月华,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河西雷锋镇。法定代表人彭佑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霞林,长沙市望城区宏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南裕田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雷锋大道。法定代表人雷小田。被告熊吉成,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度林与被告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湖南裕田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熊吉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度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度林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度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60元,因撤诉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实收受理费480元,由原告胡度林负担。审 判 长  彭喜云人民陪审员  殷 觉人民陪审员  周建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荣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