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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274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丁维军,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某。委托代理人许可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许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员  王跃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代)  乐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