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274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丁维军,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某。委托代理人许可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许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员 王跃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代) 乐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