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民商二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恒党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支心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恒党,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支心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民商二初字第113号原告刘恒党。委托代理人苏晓平,河南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支心公司。负责人马新民,任经理职务。原告刘恒党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支心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6月17日,原告驾驶豫R85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京港澳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本车严重受损。原告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车损险,因该车辆无修复价值,向被告提出赔偿请求,被告不予支付赔偿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5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是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原告直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无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恒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退还给原告刘恒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澎涛审判员 李靖玥审判员 殷玉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宛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