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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天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8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景田北路茶宫茗香苑综合楼*******号。法定代表人:尹民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天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片美村井前。法定代表人:黄庆仪,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林瑞鸿,广东君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美花,广东君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3)东二法岭民二初字第20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曾于2013年1月9日向上诉人出具《通知函》变更合同付款方式,被上诉人诉请是基于《通知函》而非购销合同,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东莞市天仁混凝土有限公司无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本案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第十三条约定,任何一方提起诉讼时由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东莞市天仁混凝土有限公司为案涉《购销合同》供方,其住所地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玉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