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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菏牡执字第85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曾红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红梅,贾翠英,吴殿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菏牡执字第853-1号申请执行人曾红梅,市民。被执行人贾翠英,市民。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被执行人吴殿良,市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红梅与被执行人贾翠英、吴殿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曾红梅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3)菏牡民初字第14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钦审判员 成为钢审判员 王继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焦世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