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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民初字第006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宋艳荣与陕重社区物业委员会、李爱瑛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艳荣,陕重社区物业委员会,李爱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0658号原告宋艳荣,女,汉族,1941年7月1日出生,无业。被告陕重社区物业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街东二环北段。被告李爱瑛,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艳荣与被告陕重社区物业委员会、李爱瑛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艳荣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艳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25元,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赵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