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溧民初字第22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方国飞与严德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国飞,严德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溧民初字第2274号原告方国飞。委托代理人陈桂军。被告严德海。原告方国飞与被告严德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逯婷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国飞的委托代理人陈桂军,被告严德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国飞诉称,2009年10月,原、被告双方达成口头买卖协议。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模板、木方等材料。2011年10月26日,经双方决算,被告尚欠原告材料款共计54900元。后经原告多次主张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被告均以其他事由拖延。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4900元及自2011年10月26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严德海辩称,欠条上的材料款是2011年前被告向原告买木方的钱,欠条确实是被告出具给原告的,被告也欠了原告54900元的材料款,这些材料是用在恒大金碧天下工地上了,当时被告是在该工地上做木工。但是在2011年10月被告介绍原告去河南做了一笔木方、模板生意,原告答应每出售一张模板被告提成5元,每售出一根木方提成给被告提成1元,共计出售3000多张模板,6000多根木方,原告承诺这笔款项要从欠条中扣除。2012年被告还介绍给原告一笔生意,原告同样许诺模板、木方都要按1元/根标准给被告提成。被告认为应当与欠条一并结算。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因恒大金碧天下木工工程向原告购买模板、木方材料。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2011年10月2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言明尚欠原告材料款549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后,并未归还该笔款项,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由原、被告陈述、欠条原件、开庭笔录、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严德海在原告处购买模板、木方材料,在2011年10月26日双方以欠条形式确认所欠款项后,被告理应及时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但被告至今未支付,显属不当。被告严德海辩称,原告曾许诺过要支付原告提成款,但原告对此不予认可,且被告严德海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54900元货款以及自欠条出具之日起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严德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方国飞支付材料款54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3年10月27日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73元,减半收取587元、保全费567元,共计1154元,由被告严德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73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105901040001276。逾期未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逯婷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俞玉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