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小民初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田丽敏与孙艳文、太原市新森盛汽贸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丽敏,孙艳文,太原市新森盛汽贸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小民初字第1841号原告田丽敏,男,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山西省忻州市,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滑少凯,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医科大学助教,户籍地址太原市,住太原市。身份证号。被告孙艳文,男,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原×××号车司机,住山西省阳曲县。被告太原市新森盛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清徐县307国道清徐县西木庄段。法定代表人张健,职务不详。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体育南路58号阳光大厦6层。负责人赵向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慧峰,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丽敏与被告孙艳文、太原市新森盛汽贸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丽敏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丽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81元,由原告田丽敏承担。审判员 郭 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冯亚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