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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西民一初字第21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南宁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与南宁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南宁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西民一初字第216-3号原告南宁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庆生,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俊,南宁市某建筑工程公司职员。被告南宁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法定代表人曾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南宁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继续查封、冻结被告南宁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50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冻结被告南宁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500万元的财产;二、继续查封、冻结原告南宁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卓中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