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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55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北京天恒瑞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车存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天恒瑞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车存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5556号原告北京天恒瑞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国英1号B1-0101号。法定代表人王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玉,女,该单位客服管理员。被告车存才,男,1938年5月17日出生。原告北京天恒瑞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车存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北京天恒瑞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唐玉,被告车存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天恒瑞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车存才购买了xxx6号楼6单元002号房屋,房屋建筑面积59.98平方米。2003年10月28日,被告与北京西都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天恒瑞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遵守《xxx危改小区D区物业管理公约》。三方约定由原告为涉诉房屋提供物业服务,被告需按月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以及各项费用统收服务费、按年交纳生活垃圾清运费。自签约以来,原告认真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一直未交纳2005年10月26日至2013年10月25日的物业费。原告多次催缴,被告一直拒付。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05年10月26日至2013年10月25日所拖欠的物业费3847.26元及利息290.5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车存才辩称,我是北京市西城区xxx6号楼6单元002室的产权人,我的屋子潮,墙皮起皮,我入住那年交过物业费,后来一直没交过,只要原告把我屋内墙皮潮湿的问题解决了,我就同意交物业费。经审理查明:被告车存才系北京市西城区xxx6号楼6门002号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建筑面积59.98平方米。2003年10月26日,被告车存才入住北京市西城区xxx6号楼6单元002号房屋,同年10月28日被告与北京西都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及原告签订《承诺书》,被告承诺遵守《xxx危改小区D区物业管理公约》,同意遵守公约内的一切条款,如有违约,愿意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承诺书》约定物业管理费为每年359.88元、各项费用统收服务费每年12元、生活垃圾清运费每年30元。2006年1月1日,北京市施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标准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55元、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05元、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运行维护费用不高于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02元。双方签订承诺书之后,原告提供了相应的保洁、保安、消防、绿化等物业服务。被告未交纳2005年10月26日至2013年10月25日的物业管理费、生活垃圾清运费、公共照明费等共计3847.26元。上述事实,有承诺书、欠费明细表及原、被告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所有的房屋由原告负责物业管理,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应当依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被告应按承诺向原告交纳房屋物业管理费。被告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逾期未交纳2005年10月26日至2013年10月25日的物业费,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期间所欠物业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并无关于利息部分的口头和书面约定,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所述房屋内存在潮湿问题,并未举证证明系物业管理服务原因所致,被告以该抗辩理由拒绝交纳物业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车存才支付原告北京天恒瑞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至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期间的物业费共计三千八百四十七元二角六分;二、驳回原告北京天恒瑞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被告车存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车存才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视为放弃上诉权利。审 判 长  刘洪宇人民陪审员  李晓华人民陪审员  武丕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韩露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