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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一初字第021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冯胜艳与唐宏、余宝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2137号原告:冯胜艳。被告:唐宏。被告:余宝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胜艳与被告唐宏、余宝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唐宏、余宝珍现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致二被告未能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郑在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戴 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