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一初字第021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冯胜艳与唐宏、余宝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2137号原告:冯胜艳。被告:唐宏。被告:余宝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胜艳与被告唐宏、余宝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唐宏、余宝珍现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致二被告未能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郑在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戴 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