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经开民初字第2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韩永胜与孙先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韩永胜;孙先华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经开民初字第2152号原告韩永胜,男,汉族,1978年2月11日出生,现住辽宁省铁岭市。委托代理人吉林庆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先华,男,汉族,1972年12月18日出生,现住河南省范县。本院受理原告韩永胜诉被告孙先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永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林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 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