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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经开民初字第2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韩永胜与孙先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韩永胜;孙先华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经开民初字第2152号原告韩永胜,男,汉族,1978年2月11日出生,现住辽宁省铁岭市。委托代理人吉林庆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先华,男,汉族,1972年12月18日出生,现住河南省范县。本院受理原告韩永胜诉被告孙先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永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林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 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