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执字第39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于鑫与尚慧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鑫,尚慧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中执字第398-2号申请执行人于鑫。被执行人尚慧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中民二初字第3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1日向被执行人尚慧平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慧平逾期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尚慧平银行存款9439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万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