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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执字第39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于鑫与尚慧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鑫,尚慧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中执字第398-2号申请执行人于鑫。被执行人尚慧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中民二初字第3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1日向被执行人尚慧平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慧平逾期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尚慧平银行存款9439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万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