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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龙民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蔡桂连与何德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桂连,何德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龙民初字第846号原告:蔡桂连。法定代理人:李科华。委托代理人:方君伟。被告:何德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负责人:郦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桂连与被告何德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郑国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邱捷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