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黄商初字第25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卢秀青与徐春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秀青,徐春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黄商初字第2586号原告:卢秀青。委托代理人:蔡旭燕。委托代理人:杜金金。被告:徐春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秀青与被告徐春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秀青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秀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元,依法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卢秀青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可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章赛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