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抚中民三终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451张健与恒昇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健,抚顺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抚中民三终字第004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健,男,汉族,1964年2月8日出生,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孙赫,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莹莹,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慧英,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青国,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健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抚开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韩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王德玉、孙仲义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3年8月21日、9月25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张健及委托代理人孙赫、潘莹莹与被告委托代理人杜青国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健于2013年12月9日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已经由另案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 强审判员 王德玉审判员 孙仲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兰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