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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执字第4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郭华平、杨玉珍与李满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华平,杨玉珍,李满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金执字第400-2号申请执行人郭华平,男,汉族,一九四七年四月二十二日生,扶风县法门镇杜城村阁中组村民,住本组。申请执行人杨玉珍,女,汉族,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日生,扶风县法门镇杜城村阁中组村民,住本组。被执行人李满强,男,汉族,一九七五年十月十五日生,汽车司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黄铎保乡曹堡村*组**号。本院执行的郭华平、杨玉珍与李满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8)金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8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申请执行人司法救助18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金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引社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宝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