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民初字第122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8-02-26
案件名称
翟守存与王伟等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守存,王伟,宋丹丹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民初字第12280号原告翟守存,女,1972年4月8日出生,北京融信瑞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杜卫东,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伟,男,1986年6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代理人王芸,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丹丹,女,1986年11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代理人王芸,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守存与被告王伟、被告宋丹丹抵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翟守存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翟守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守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千九百五十元,由原告翟守存负担五十元(已交纳),退还原告翟守存五千九百元。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沈思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