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印执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陈宝庆与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宝庆,宋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印执字第00071号申请执行人陈宝庆,男。被执行人宋勇,男。陈宝庆与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4日作出的(2011)铜印法民初字第001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宋勇未自觉履行义务,陈宝庆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42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9月25日依法立案,同日向宋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陈宝庆支付案件款142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10元。现被执行人宋勇已向申请执行人陈宝庆主动履行了案件款14200元,且向本院交纳了执行费11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11)铜印法民初字第001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艳丽审 判 员 樊长远代理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廉 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