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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商初字第26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李学胜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李学胜;许晓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温瑞商初字第2623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 负责人:林晓东。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曾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慧峰。 被告:李学胜。 被告:许晓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诉被告李学胜、许晓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以涉案抵押物业经他人申请执行使得原告债权得以实现为由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17元,减半收取7858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负担。 代理 审 判员 孙娟娟 人民 陪 审员 南瑞咸 人民 陪 审员 陈朝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代)书记员 谢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