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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中民终字第147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琦珊与康建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琦珊,康建军,北京埃菲特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民终字第147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琦珊,女,1958年8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田凤常,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康建军,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东庐,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反诉被告)北京埃菲特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汉威大厦26A1-1。法定代表人张东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常明慧,女,1985年2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兰,女,1985年4月5日出生。上诉人琦珊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18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琦珊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凤常、被上诉人康建军、被上诉人北京埃菲特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常明慧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1813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赵文军代理审判员  赵银豪代理审判员  王 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