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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西泗商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杭州华峰电气有限公司与杭州新世电器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华峰电气有限公司,杭州新世电器开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泗商初字第424号原告:杭州华峰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昀。委托代理人:叶一妙。被告:杭州新世电器开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胜。原告杭州华峰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新世电器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庞邦彩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华峰电气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一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新世电器开关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自2011年5月17日以来,被告与原告素有业务往来,由被告向原告发送产品采购表,原告通过快递公司向被告提供其所需物,并开具全额发票。根据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结算方式为票到付款,但被告均未按时付款。截至目前被告扔拖欠原告货款24304.89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4304.89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2143.58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65%计,自2012年5月9日计算计至2013年9月4日),此后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另行计付;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被告于2011年5月份以来向原告订购货物共计54304.89元;原告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2、快递运送证明及快递单。证明原告通过优速快递向被告供货的事实。3、快递运送证明及快递单。证明原告通过CCES快递向被告供货的事实。4、销售出库单。证明被告自提部分货物并签收的事实。5、入账凭证。证明被告曾向原告支付部分货款,原、被告间存在买卖关系的事实。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本院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1年5月开始,被告陆续向原告购买电子产品。原告通过快递或被告自提方式向被告供货,并向被告开具了总金额为54304.89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最后一次开票日期为2012年5月8日。被告分别于2011年11月25日支付原告货款2万元,2012年10月15日支付原告货款1万元,余款24304.89元未支付。今年9月25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判如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尚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快递单、出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现被告未支付货款,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未约定付款日期,被告在收到原告发票后应当立即付款,现被告未支付尚欠款项,原告主张自最后一次开票起第二日即2012年5月9日以24304.89元为基数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杭州新世电器开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华峰电气有限公司货款24304.89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143.58元(按年利率6.65%自2012年5月9日计算至2013年9月4日),合计26448.47元,此后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同样标准另行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231元,由杭州新世电器开关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庞邦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倪倩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