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庆西执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白质深与许速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质深,许速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793号申请执行人白质深被执行人许速发申请执行人白质深与被执行人许速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许速发归还申请执行人白质深借款20000元并按月利率2%承担借款利息(第一笔借款利息应从2011年4月19日计算至归款之日止,已付800元;第二笔借款利息应从2011年4月25日计算至归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95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许速发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白质深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许速发已全部履行,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免收被执行人许速发执行费368.0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润虎审 判 员  提海峰代理审判员  赵恺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郑惠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