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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民三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2013-6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阳光酒店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衡水阳光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衡水市西城支行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民三初字第6号原告:衡水阳光酒店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衡水阳光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衡水市西城支行。负责人:韩进,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阳光酒店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衡水阳光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衡水市西城支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三年十二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衡水阳光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衡水市西城支行的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衡水阳光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衡水市西城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杜会君审 判 员  崔舒文人民陪审员  谢秀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赵艳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