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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民初字第31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兴隆、胡淑琴诉被告燕飞、王颖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隆,胡淑琴,燕飞,王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民初字第3169号原告王兴隆,男,1942年2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31942********,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庆云巷*幢*单元***室。原告胡淑琴,女,1948年1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31948********,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庆云巷*幢*单元***室。委托代理人毕涵书,江苏省徐州市离退休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燕飞,男,1977年12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31977********,汉族,住徐州市三环东路家和园*#******室。被告王颖,女,1976年12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21976********,汉族,住徐州市三环东路家和园*#******室。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上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代理人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隆、胡淑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80元,由原告王兴隆、胡淑琴负担。审判长  吴玉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