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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执字第0017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宋满平与雷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满平,雷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金执字第00178-3号申请执行人宋满平,男,生于一九八三年十月三日,汉族,住岐山县枣林镇罗局村宋尧组。被执行人雷宁,男,生于一九八四年三月二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北社村北社组。本院执行的宋满平与雷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15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五万一千二百三十四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雷宁之父提供担保,并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1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引社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宝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