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郭晓晨与王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晓晨,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521号申请执行人郭晓晨。委托代理人龚素文。被执行人王伟。本院在执行郭晓晨与被执行人王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伟银行无交易,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晓晨同意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青法民三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民审判员 李素林审判员 卢晓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子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