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商初字第4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12
案件名称
郑佳与陈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佳,陈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商初字第4160号原告郑佳。委托代理人朱叶平。被告陈胜。原告郑佳诉被告陈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诸灿祥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郑佳委托代理人朱叶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郑佳诉称:2013年8月,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嗣后,被告未归还该借款。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万元。被告陈胜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法庭调查,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3年8月1日原告向被告汇款20万元,同年8月26日,原告又向被告汇款90万元,当天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原告借款10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陈胜向原告借款后未及时还清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相关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起诉事实及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胜返还郑佳借款100万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陈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审判员 诸灿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胡斐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