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海法宣字2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季玉美要求宣告徐公好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季玉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青海法宣字200号申请人:季玉美,女,汉族,1965年12月3日出生,住青岛市城阳区。系徐公好之妻。委托代理人:王常辉,男,汉族,1982年1月25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申请人季玉美要求宣告徐公好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季玉美称,2013年3月15日凌晨,申请人之夫徐公好不慎从“鲁崂渔运60389”号渔船落水失踪,有关机关出具证明称其已无生还可能。故申请法院宣告徐公好死亡。经查,徐公好,男,汉族,船员,1965年10月18日出生,原住青岛市城阳区。系申请人季玉美之夫。2013年7月30日,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沙子口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称,徐公好于2013年3月14日夜间落水失踪,至今下落不明,认定徐公好已无生还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于2013年9月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徐公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三个月,希徐公好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自公告之日起与本院联系,现公告期已届满,徐公好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徐公好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本院已按法定程序发出寻找徐公好的公告,公告期三个月已届满,仍无徐公好的下落,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徐公好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迟焕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徐文文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