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39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郭光华诉四川天福茗茶销售有限公司成都双桥店、四川天福茗茶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光华,四川天福茗茶销售有限公司成都双桥店,四川天福茗茶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956号原告郭光华。被告四川天福茗茶销售有限公司成都双桥店。负责人XX。被告四川天福茗茶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神仙树南路9号。法人代表李国麟。原告郭光华诉被告四川天福茗茶销售有限公司成都双桥店、四川天福茗茶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光华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光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光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光华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潘苏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胡雯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