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椒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叶某、王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王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刑初字第956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2013年1月12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2013年6月25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10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卢晓、被告人叶某、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2日至12日,被告人叶某、王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各自出资人民币5万元在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爱家商务宾馆二楼棋牌房内开设赌场,约定股份平分,以搓麻将的方式聚众赌博,由叶某纠集张恩富、卢利敏、崔峰、叶继龙等人参赌,赌场共抽头获利人民币2万元。2013年1月12日,被告人叶某在台州市椒江区新园丁宾馆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同年6月25日,被告人王某在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华景村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叶某、王某悉数退出违法所得,暂扣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参赌人员张恩富、卢利敏、崔峰、叶继龙、王桂华、XX莲、谢益珍等人的陈述、住宿登记表、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王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非法获利2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叶某、王某认罪态度好,有退赃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人当庭建议,对两被告人的量刑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的意见得当,予以支持。被告人叶某、王某要求从宽处理。审理认为,所辩属实,予以采纳。究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无再犯罪的危险,故对被告人叶某、王某予以适用缓刑。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叶某、王某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追缴,由扣押单位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姜 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海燕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