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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饶民二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坤辉金属线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坤辉金属线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饶民二初字第556号原告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信和,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务总监。被告河北坤辉金属线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书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金钟,该公司法务部长。原告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坤辉金属线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龚信和,被告委托代理人许金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11月15日签订了两份《购销合同》,合同合计金额21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支付了金额121000元后,仍有到期质保金89000元,一直拖欠不付,经原告催要未果,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89000元并判令被告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被告当庭提交答辩辩称,我公司与原告2010年11月15日签订《购销合同》,合同总金额为210000元,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支付给原告121000元,剩下89000元为合同约定的质保金。2011年8月20日联系原告来安装事宜,开利泵业当时没有完成安装,答应8月29日前再派技术人员指导安装,但8月30日都没有派技术人员来指导安装,给公司正常开工造成重大损失,而且当时已经给原告发送告知催办通知书。2011年10月29日,我公��发给开利泵业公司告知函,其中明确告知该公司产品存在各个方面的质量问题,要求原告在2011年11月2日17时之前完成设备调试工作,如原告不能在上述时间内完成,我公司为保持正常生产工作,将聘请其他专业人员进行调试,期间所发生费用在原告剩余货款中扣除。2011年11月3日下午14时,开利泵业石家庄办事处工程师陈尚军与我公司负责人签订现场勘验,明确列出产品存在的各项问题,陈工程师答应马上向公司汇报即派人带件来修理,但我们几次催办始终无结果,在没办法的情况下,我们只好聘请其他人前来修理调试。所以,因开利泵业不按合同办事,给公司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直接损失4万多元,生产方面间接损失约20万元。开利泵业公司与我公司的泵业安装调试至今未做验收,而且原告私自修改合同。最后要求:1、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赔偿因原告的���失给被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约24万元。3、原告因私自修改合同,要求原告赔礼道歉。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确定本案的调查重点为:双方所签订合同的履行情况如何?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是否拖欠原告货款,数额是多少?2、被告是否支付原告违约金,应如何计算?围绕调查重点,原告陈述,我方已按照合同全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2010年11月15日的水泵购买合同的复印件(共5页),证明原告已按水泵购买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2、2011.2.22日的送货清单,证明原告已经履行了供货的义务。3、2010年12月27日的预付款凭证,付款21000元。2011年7月1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100000元。被告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是:1、合同复印件我方不承认,合同第九条的内容已被更改,要求原告提供合同原件。2、对送货清单无异议。3、对付款凭证及银行承兑汇票无异议。围绕调查重点,被告陈述,我方认为合同没有履行完,按合同约定原告只是将设备运到了我公司。合同第10条第3款有明确规定,至今双方没有验收。按合同约定的质保金,应给付原告,但是原告要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经双方验收合格。签订验收报告,才能付款,我方要求原告方提交验收报告,现在没有验收合格所以不能付款。提交证据:1、2011年8月30日的告知催办通知书一份,证明原告安装期间人员不到位。2、2011年10月27日的购买泵组存在问题的传真函,证明被告购买的泵组存在问题。3、2011年10月29日的告知函。4、2011年11月3日下午14时的现场勘验。5、2011年设备函件清单。其中红笔所画是我方对原告的记载。我方要求原告提交验收报告。原告对被告证据的的质证意见是: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我方没收到过,对里面��内容也不认可。对证据2、3没有收到,对证据4、5均不认可,证据四中的陈尚军不是我公司的工程师,他在我公司石家庄办事处呆过一段时间,后来就走了。为证明原告没有履行完合同并给被告造成了损失,被告继续陈述,原告没有履行完合同被告采取了一些措施,包括购买零部件及聘请技术人员调试维修,花费了4万多元,这是直接损失,还有间接损失24万元也就是耽误生产的损失。对这些损失要求原告赔偿。提交证据:6、四份收款条。7、水泵购买合同原件(共5页),设备技术协议三份(共6页)。原告对被告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水泵购买合同原件无异议,对设备技术协议的真实性不能确认,协议现在我没有,不能确认协议的真实性,对四份收款条不认可,不同意赔偿被告说的28万元的损失。围绕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陈述,合同总价是21万元,现已付121000元,还有89000元未付。理由:1、按合同第3条第2款规定,原告只负责设备的指导安装。2、第7条第3款,设备正常运行三个月后支付合同总价的40%。3、合同第6条第4款规定,质保期自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综上可以证明,2011年7月19日支付了10万元,被告总付款已超过了合同约定的50%,说明我公司货到并正常运行了三个月,说明设备已经安装调试好,合同的质保期是一年,现在已超过了质保期,被告方是不想付款。11月3日的现场勘查报告也相互矛盾。综上,合同已经完全履行完。没有证据提交。围绕第一个争议焦点,被告陈述,合同总价21万元,付了121000元,我方认可。还有89000元我方不认可。理由:因原告方没有履行完合同,也没有验收报告。只有原告履行合同完毕我方才能来确定是否欠款,我公司不知道究竟欠多少。合同是订货设备,原告方违反合同,没有履行��合同,理由:1、在指定的时间没有按时安装。2、在安装调试期间没有安装调试完毕,出现问题。3、我方要求原告公司陈工程师进行现场勘验,并在一定时间内给予答复,我方采取了一些措施,购件和请技术人员调试、维修。4、合同第10条第3款双方约定安装完调试验收,现在没有验收。综上,我方不知道欠原告多少货款,只能等验收合格后才能出具欠款的准确数据。5、在现在我们生产的情况下,我公司自己找的技术人员,购买的有关配件,进行安装修复调试才进行的生产,到现在设备运行一直不正常。在庭审中原告放弃了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证据作如下确认:1、水泵购买合同复印件,经与被告合同原件相核对,原告合同第九条作了更改与被告合同不一致,原告认同被告的合同原件,所以对原告合同复印件中除去第九条的��容予以确认。2、原告提供的送货清单,被告无异议,予以确认。3、原告提供的被告付款121000的证据因被告无异议予以确认。本院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确认:1、2011年8月30日的告知催办通知书一份,因原告否认收到,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收到,对该证据不予确认。2、2011年10月27日的购买泵组存在问题的传真函,因原告否认收到,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收到,对该证据不予确认。3、2011年10月29日的告知函,因原告否认收到,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收到,对该证据不予确认。4、2011年11月3日下午14时的现场勘验,原告虽然否认陈尚军是其石家庄办事处工程师但原告承认陈尚军是其石家庄办事处工作人员,该笔录有陈尚军的签字,故对该证据勘验内容予以确认。5、2011年设备函件清单,原告不认可,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知情,故对该证据不予确认。6、四份收款条,因该条不���正规发票且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原告也不认可,故对该证据不予确认。7、水泵购买合同原件(共5页),设备技术协议三份(共6页)。原告对合同原件认可故予以确认。对设备技术协议,原告虽不能确认其真实性但协议中有原告石家庄办事处的公章且原被告所签水泵购买合同中有“祥见技术协议”的内容,在水泵购买合同第十一条也有“合同技术协议与本合同不可分割,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内容,故对协议予以认定。经审理认定的证据,可证明如下事实:2010年11月15日原告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坤辉金属线网有限公司签订水泵购买合同,附随主合同有三份技术协议。合同约定由被告购买原告设备一套,总价款21万元,卖方负责设备的指导安装。验收标准为:1、按照合同的技术协议和相关行业标准验收。2、设备安装调试验收��设备达到技术协议中的使用要求签署安装调试验收报告。3、设备试运行验收,按技术协议规定时间及方式验收合格并签署最终验收报告,因卖方原因无法签署最终验收报告的,质保期顺延。4、质保期自设备到货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在三份技术协议中,关于安装、调试、验收的内容中双方约定:由卖方指派技术人员指导安装和负责调试,验收和调试工作要在5天内完成,验收时设备要连续72小时无故障运行,设备验收时要达到相应的使用效果,设备在买方现场验收合格后才能视为正式交货。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为:1、合同签订一周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预付款,2、设备到达买方指定现场验收合格买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0%,卖方提供17%的增值税发票。3、安装调试验收完成后双方签署最终验收报告,设备试运行三个月后支付合同总价的40%。4、合同总价的10%作为产品的质保金,于质保期第一年结束后30日内付清。双方还约定,设备安装调试中卖方设备安装的质量应满足买方技术要求,调试合格签署验收报告。原告依约将设备运到被告处。被告于2010年12月27日预付原告21000元,后被告将出票人为金坛市建明机械制造厂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了原告。2011年11月3日原告工作人员陈尚军签字认可原告的设备有质量问题。至起诉时原告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提供的设备进行调试达到合格标准,双方至今没有签署调试合格的验收报告。本院认为,原告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坤辉金属线网有限公司签订的水泵购买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没有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现原告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将出售给被告河北坤辉金属线网有限公司的设备调试合格,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河北坤辉金属线网有限公司在原告没有全面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原告的履行要求,原告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025元,由原告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天任审判员  李乐秋审判员  周霄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记员张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