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舟民终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刘爱国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王晓燕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刘爱国,王晓燕,章翔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舟民终字第3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责人戴荣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爱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燕。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翔。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纷一案,不服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3)舟定临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缴诉讼费用,本院通知其在7日内预缴,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缴上诉费。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缴上诉费,也未提出缓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褚 炅审 判 员 徐惠忠代理审判员 方 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高嘉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