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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37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上海陈孟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远达建设有限公司金湖分公司、浙江远达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陈孟建材有限公司;浙江远达建设有限公司金湖分公司;浙江远达建设有限公司;胡力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3725号原告上海陈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吕清玉。委托代理人蔡美琴,上海众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远达建设有限公司金湖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胡力锋。被告浙江远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莫曙光。被告胡力锋,男,1975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原告上海陈孟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远达建设有限公司金湖分公司、浙江远达建设有限公司、胡力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陈孟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浙江远达建设有限公司金湖分公司、浙江远达建设有限公司、胡力锋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385,525.8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浙江远达建设有限公司金湖分公司、浙江远达建设有限公司、胡力锋的银行存款9,385,525.8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士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邹君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