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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20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马泉福与X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泉福,X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2083号原告:马泉福,委托代理人:卢丽娜。被告:XXX,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代表人:陈明辉。委托代理人:周洪洲。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泉福与被告X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马泉福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XXX的起诉。本院认为,马泉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泉福撤回对被告XXX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胡金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