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潍城商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立明与潍坊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客运服务分公司、潍坊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明,潍坊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客运服务分公司,潍坊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城商初字第383号原告王立明。委托代理人刘海燕,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客运服务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刘俊峰,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孝刚,本公司企业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明诉被告潍坊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客运服务分公司、潍坊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6元,减半收取878元,财产保全费800元,合计1678,由被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王桂玲审 判 员 石 皓审 判 员 王德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高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