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民审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庆山、郑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郑庆山,郑运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民审初字第8号原告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献红,职务经理。被告郑庆山,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郑运刚,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郑庆山、郑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伟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雨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