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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内民审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庆山、郑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郑庆山,郑运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民审初字第8号原告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献红,职务经理。被告郑庆山,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郑运刚,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郑庆山、郑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伟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雨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