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库普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周勇与林东、林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勇,林东,林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库普民初字第146号原告周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广庆,新疆睿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东,男,汉族。被告林春,男,汉族。原告周勇诉被告林东、林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靳志勇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勇委托代理人胡广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东、林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勇诉称,2013年5月3日,被告林东在原告处借款16万元,被告林春进行担保,约定在2013年10月5日还清,现约定的还款日期已过,被告未按照约定还款。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林东偿还借款16万元;被告林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林东未到庭也无书面答辩意见。被告林春未到庭也无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3日,被告林东向原告周勇借款16万元,被告林春对借条进行担保,被告林东并且写有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现借周勇现金160000元(壹拾陆万元整)于2013年10月5日还清,借款人:林东,担保人:林春2013年5月3日”。上述事实有借条、原告当庭陈述为据。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林东向原告周勇借款16万元,被告林春并对借条进行担保,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及担保人在借条上的签名为证,故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东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勇借款160000元。二、被告林春对此借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林东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靳志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秦光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