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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和民初字第06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王杰与邵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杰,邵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和民初字第0649号原告王杰。被告邵勋。原告王杰与被告邵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杰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邵勋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杰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杰撤回对被告邵勋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王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周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君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