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和民初字第06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王杰与邵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杰,邵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和民初字第0649号原告王杰。被告邵勋。原告王杰与被告邵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杰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邵勋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杰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杰撤回对被告邵勋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王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周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君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