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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于兰清与孟祥伟、马明芝、吴亮昌、王传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兰清,孟祥伟,马明芝,吴亮昌,王传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112号申请执行人于兰清。被执行人孟祥伟。被执行人马明芝。被执行人吴亮昌。被执行人王传福。本院在执行于兰清与被执行人孟祥伟、马明芝、吴亮昌、王传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青法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四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询四被执行人银行无大额交易,及存款,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兰清同意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青法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民审判员  李素林审判员  卢晓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子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