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商外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昆山博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昆山博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外初字第156号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甬江路28号。代表人:钟效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利生,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任文平,该公司职员。被告:昆山博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玉城北路9号。法定代表人:李永传。本院在审理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昆山博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江南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