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碑刑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晋某晖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碑刑初字第0001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晋某某,男。1997年4月24日因犯盗窃罪、脱逃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二个月,2001年8月27日刑满释放。2011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2年9月14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8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7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8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3)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旭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7月6日15时许,被告人晋某某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本市碑林区含光路3513厂家属院伺机盗窃。被告人晋某某用撬杠将该院15号楼4单元1楼1号房门撬开并进入室内,在其搜寻财物时,因被屋内被害人荣某某发现并呼救,被告人晋某某迅速逃离现场。2、2013年7月8日15时许,被告人晋某某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本市碑林区含光路长线局家属院伺机盗窃。被告人晋某某用撬杠将该院3楼3单元东户房门撬开并进入室内,盗走被害人王某某独山玉手镯1只(经评估价值200元)、玛瑙手镯1只(经评估价值80元)、黄色耳钉2个、白色耳钉2个及白色耳扣1个(以上物品均无法估价)。得手后,被告人晋某某逃离至该家属院门口时被根据线索在此等候的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以上所盗物品及作案工具撬杠1个、匕首1把。上述事实,被告人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笔录、证人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晋某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刑罚执行完毕的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晋某某在着手实行部分犯罪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8日起至2014年2月7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追回的赃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发还被害人。三、作案工具撬杠1个、匕首1把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卢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董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