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滨中执议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谷怀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怀杰,刘宗亮,凌俊义,阳信鑫利威不锈钢产业公司,凌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滨中执议字第58号申请复议人谷怀杰,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宗亮,男,汉族。被执行人凌俊义,男,汉族。被执行人阳信鑫利威不锈钢产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凌俊义,经理。被执行人凌波,男,1978年11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查谷怀杰执行复议一案中,因案外人孙婷对阳信县人民法院查封的标的物主张实体权利,故本案必须以(2013)滨民二初字第143号孙婷与凌波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谷怀杰执行复议一案的审查。审判长 王树岭审判员 李同义审判员 李国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郭颖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