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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滨中执议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谷怀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怀杰,刘宗亮,凌俊义,阳信鑫利威不锈钢产业公司,凌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滨中执议字第58号申请复议人谷怀杰,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宗亮,男,汉族。被执行人凌俊义,男,汉族。被执行人阳信鑫利威不锈钢产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凌俊义,经理。被执行人凌波,男,1978年11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查谷怀杰执行复议一案中,因案外人孙婷对阳信县人民法院查封的标的物主张实体权利,故本案必须以(2013)滨民二初字第143号孙婷与凌波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谷怀杰执行复议一案的审查。审判长  王树岭审判员  李同义审判员  李国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郭颖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