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澧民甘初字第××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覃某某诉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某,向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澧民甘初字第××号原告覃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肖某某,湖北省松滋市刘家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向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某与被告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覃某某交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彭杰 微信公众号“”